“和合”文化视域下刑事审判的和谐之治
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发表《文化育和谐》一文指出,我们的祖先曾创造了无与伦比的文化,而“和合”文化正是这其中的精髓之一。“和”指的是和谐、和平、中和等,“合”指的是汇合、融合、联合等。这种“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是我们民族所追求的一种文化理念。
从孔子“君子和而不同”的处世智慧,到其弟子有若的“和为贵”价值倡导,再到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宏大宇宙观,“和合”思想早已内化为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在刑事审判这一国家法律与个体权利激烈碰撞的领域,“和合”文化以其深邃的包容性与整体性思维,为破解机械司法、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与本土智慧。
“和合”文化精髓及其对刑事审判的启示
“和合”文化蕴含着处理矛盾冲突、追求整体和谐的东方智慧,将其精髓投射于现代刑事审判领域,不仅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更是对刑事司法功能本质的反思与理念升华。
“和而不同”的精髓在于承认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和差异,深刻洞悉矛盾与差异的客观普遍性,超越对立与消灭简单思维的局限性,致力于在更高层面寻求协调、平衡与共生。映射于刑事审判,此理念要求司法者正视控辩双方立场的天然对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与犯罪人个体特殊境遇之间的张力。其核心价值导向并非以国家强力简单地“消灭”对立面或抹平差异,而是致力于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公正的程序和适度的裁量,化解冲突、修复因犯罪而破损的社会关系。
“贵和尚中”则彰显寻求动态平衡的方法论智慧。“尚中”并非僵化的折中主义,而是追求在多元价值、复杂情境中达至一种不偏不倚、恰如其分的“中道”境界。在刑事审判这一价值冲突的集中地,法官面临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秩序与修复关系、恪守法律(国法)与体察情理(天理、人情)等多重目标的复杂交织。这要求法官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在法定框架内寻求最能体现公平正义、最能促进长远社会和谐的裁判方案,具备高度的司法智慧和人文关怀,使判决不仅是逻辑推演的产物,更是价值平衡的人文成果。
“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则深刻体现以修复为导向的德性要求。它强调理解、宽容以及承载转化矛盾的博大胸怀,这对刑事审判提出超越传统报应刑观念的更高要求。刑罚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给罪犯以及社会民众心里留下的印象,要求法官突破就案办案的局限,将个案置于其产生的广阔社会背景之中,科刑于罪,告慰于伤;防于再犯,慑于新犯。司法要与野蛮的复仇相分离,不应仅满足于对犯罪人施以惩罚,更应关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多层次创伤——被害人所承受的身心痛苦与经济损失、社区安全感的丧失乃至犯罪人自身人格的异化与社会联结的断裂。刑事司法过程应承载起修复这些创伤、弥合社会裂痕的责任,致力于恢复被破坏的信任关系,并努力将社会矛盾转化为社会和解与进步的契机。
“和合”文化视域下刑事审判理念的转型
“和合”文化对刑事司法的深层浸润,推动着审判理念从技术理性向和谐理性的跨越。传统“案结事了”的司法逻辑,本质是以程序终结为取向的技术性解决,未能触及犯罪引发的深层社会关系断裂。而“善解能容,厚德载物”的理念,要求刑事审判超越纠纷解决的浅表功能,致力于修复包括被害人、犯罪人、社区三元主体间的结构性裂痕。其终极目标在于通过司法活动重建社会信任网络,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与社区秩序的重构。这标志着刑事司法从国家惩罚机器向社会治理枢纽的跃迁——法官需在个案裁判中进一步考虑其所承载的弥合社会矛盾、转化冲突能量的伦理责任。
在价值论层面,“和合”文化是对传统对抗司法零和博弈逻辑的解构。刑事审判须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边界内,构建多元价值的动态衡平体系。“和而不同”的哲学智慧,要求承认惩罚、预防、修复、教育等价值的共生性与互补性。法官可尝试依据“尚中”方法论进行情境化价值排序:根据犯罪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别)、法益侵害程度(生命法益与财产法益的位阶)、主体特性(未成年人与弱势群体处遇)及社会修复可能性等变量,在具体案件中实现价值组合的最优化。这种衡平绝非价值折中主义,而是在系统思维指导下对刑罚正当性基础的重新诠释,将报应正义、功利正义与恢复正义熔铸为具有中国气派的刑事司法哲学。
裁判方法论层面须实现从形式主义向实质衡平的转向。“天人合一”的系统观要求法律适用不仅是规范与事实的对接,更是天理(公序良俗与伦理共识)、国法(实证法规范)、人情(个案特殊情境)的辩证统一。法官须深入解析犯罪的社会生成机理、行为的情境特殊性以及主体间关系结构,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情境化衡平。这种裁判方法要求法官兼具法律技艺与人文智慧,唯有通过充满温度的经验理性,方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和合”刑事审判的实践进路
(一)基于“和而不同”理念的修复性司法机制创新
刑事审判可尝试构建类型化的矛盾化解体系。在轻罪、过失犯罪等案件中推行和解评估程序,以被害人实质谅解、社会关系修复、合理赔偿履行作为和解有效性标准。法官可根据和解深度在量刑规范框架内动态调节刑罚量,例如对达成深层和解的伤害案件可依法提高缓刑适用率,最大限度消弭社会对立。同时创设修复令这种非刑罚处遇制度,将行为矫治(社区服务)、能力重建(职业技能培训)与道德觉醒(具结悔过)整合为附条件的司法指令。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尝试嵌入公益劳动与心理干预的修复令组合,并将履行效果作为缓刑适用的核心考察要素,实现不同情境下的个性化正义。
(二)贯彻“贵和尚中”理念的量刑衡平体系再建
量刑个别化原则须通过教义学框架落地。建构以行为责任(法益侵害程度、主观恶性)、修复实效(赔偿履行率、谅解真实性)与社会复归可能(人身危险强度、再犯风险指数)为基础的三阶评价模型,使现行刑法的量刑基础规范获得进一步诠释。对争议案件可尝试实行诉讼化量刑听证,引入人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独立证据类别,保障控辩被害人三方就量刑情节充分质证。裁判文书可尝试展示价值衡平的艺术,如在交通肇事案中论述个案衡平与社会导向的价值取舍,在故意伤害案中阐释报应刑与修复刑的权重分配,在涉众经济犯罪中论证追赃挽损效果对刑量的调节比例等,使“尚中”智慧转化为可检验的裁判规则。
(三)立足“善解能容”理念的协同治理模式突破
被害人权利保障应实现程序参与以及实体救济的双重升级。可尝试赋予其修复方案建议权与执行监督权,建立赔偿判项优先执行与社会补偿托底的立体保障机制。如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探索刑民协同程序,设立投资人代表参与的赃款分配听证制度。社会力量介入需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如尝试在家事案件中引入妇联诉讼辅助人机制,依托社工出具家事调查报告;环境犯罪领域可组建专家陪审团参与修复方案审查;未成年人案件可尝试建立心理咨询师主导的行为矫治评估体系等。如此通过司法场域向社会力量的战略性开放,实现“纳用众长”的实践智慧。
(四)践行“天人合一”理念的系统性治理工程
“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要求刑事审判须构建司法与社会的共生系统。首先可尝试建立个案社会生态评估机制,将犯罪置于社会关系网络中审视。法官须考察犯罪的社会生成机理、当事人关系结构及裁判系统效应,司法行政机关据此出具社会修复可能性报告作为量刑参考。其次创新裁判社会治理反馈闭环,通过司法建议制度将个案经验转化为治理智慧,如在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裁判后向相关部门发送预防建议,形成惩治、修复、预防的生态链条。最后推行复合责任承载体系,如环境犯罪中确立生态修复达标减刑机制,家事犯罪同步签发家庭教育令与关系修复令,涉众犯罪构建退赃分级激励机制等,都可以实现刑罚向社会责任的有效延伸,驱动刑事司法从纠纷解决向系统治理的功能跃迁。
“和合”文化所蕴含的承认差异、崇尚和谐、追求平衡、致力修复的深邃智慧,可以为当代中国刑事审判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丰厚的精神滋养与独特的本土路径。制度创新的生命力终究系于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现代化:法官须实现理念觉醒,将“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和合”文化智慧内化为自由裁量的精神底色;更需实现知识结构再造,掌握社会调查报告解析、修复方案设计、再犯风险评估等新型司法技能。唯有通过法官群体的理念浸润与能力淬炼,方能使“和合”文化从思想资源转化为生动的司法实践,最终在惩罚与修复、规则与情理、司法与社会之间,走出中国式刑事法治的和谐之路。(作者单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