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识别重整价值 盘活破产企业资源 —浙江开化法院“执破融合”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案情介绍】

 

  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8018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多项建筑企业施工资质。

 

  自2015年起,某建设公司频繁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量垫付的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导致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经营陷入困境。后因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截至破产受理前,某建设公司在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有被执行案件25件,执行标的总额2657万余元,均未能履行完毕,故债权人向开化法院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

 

2023年4月,开化法院裁定受理某建设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破产案件债权群体涉及欠薪职工、集资参与人、材料供应商、实际施工主体等各类人员共200余户,涉及债权金额总计4.08亿元。各方之间利益冲突明显、矛盾尖锐,而公司固定资产严重不足,重整推进困难。

 

【法院做法】

 

  一、执破融合,维护重整资产保值增值。一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开化法院对某建设公司的厂房、工程车辆等经营性资产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即查封后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使用,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二是加强组织保障。开化法院成立由刑事、破产、执行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打破部门壁垒,协同化解企业刑事退赔、资产处置等难题,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合议庭指导破产管理人及时对公司应收账款清单进行审计,并主动联系外地法院执行局了解该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案件进度,收回应收项目工程款尾款1100余万元,为后续引入重整投资人及进行有效清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化解矛盾,激发债权人重整积极性。一是依法公平清偿各类债权。开化法院引导未在“非吸”案件中申报债权的集资参与人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确定涉刑债权与普通民事债权同顺位清偿。二是有效缓解各方矛盾。合议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详细介绍了某建设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信息及财务信息,耐心解释如果重整不成功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清偿比例极低,债权人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而维护和激发债权人的重整积极性。三是公开透明发布信息发布机制。开化法院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引导债权人深度参与重整工作。在重整计划表决前,法院召集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代表举行答疑会,就重整计划偿债方案和表决机制等作专题说明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债权人的不同诉求,最终促使各方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三、府院联动,有效提高企业重整效率。一方面,开化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列席重整投资人评选会,参与意向投资人的遴选工作。通过多方考察,周密调研,鼓励联合参与重整投资的方式,最终确认由衢州当地建筑业企业与浙江省建筑业龙头企业联合作为意向投资人,为破产企业注入新的优质资源。另一方面,开化法院创设共益债务,盘活企业核心资产。针对某建设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即将到期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判会,联系住建部门指导相关手续流程,为公司开辟“绿色通道”,助力公司及时完成资质续期维护。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由意向投资人出资对企业资质进行续期维护,并确认若重整失败该部分资金可列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通过多部门协同配合,高效作战,破产管理人和意向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成功引进投资资金3900万元。

 

  历经9个多月的努力,某建设公司通过破产重整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不仅62名职工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也获得了较高比例的清偿,重整计划草案获高票通过。2024年2月1日,开化法院裁定批准某建设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某建设公司作为当地老牌建筑企业,是行业重点单位,对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动就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开化法院充分利用“执破融合”机制的优势,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衔接机制,形成妥善化解破产案件的强大合力。一方面,在执行措施的选择上,坚持善意文明执行,采用“活封活扣”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以“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为目标,凝聚破产处置各方力量,保住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这一优质无形资产。

 

  此外,开化法院精准识别重整价值,在重整过程中,将施工资质这一无形资产纳入到企业重整价值识别中以及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成功引入省内行业优质投资人,实现企业起死回生、接续经营,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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